黄梅县针对三农的优惠金融政策
黄梅招聘网资讯:转自黄梅新闻网。
黄梅是农业大县,现有耕地82万亩,农村人口61万,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转型期,全县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以适应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融资难”仍然是制约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问题。积极创新路径与方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融资需求,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课题。12月24日,在听取了武汉大学叶永刚教授关于《金融工程支持黄梅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专题讲座之后,让我对如何发挥金融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也让我认识到要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重点在于构建一个适应经济发展的完整金融服务体系,要牢记服务“三农”的宗旨,紧贴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着力解决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需求大融资难问题。
(一)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涉农金融机构要树立普惠金融理念,发挥自身优势,下“沉”经营重心,健全机构,完善网点,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支持鼓励县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大中型涉农金融机构向乡镇延伸分支机构,扩展乡镇服务网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乡镇金融服务终端建设方面,大力推广ATM机、银联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发挥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紧贴农民的优势,丰富服务点的综合服务功能,探索开展代理交费、转账、汇款等服务,多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一是创新信贷产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快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方案。推广金融服务与保险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产品,增强金融服务产品的吸引力。开发农户联保以及“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贷款形式,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灵活性,丰富金融信贷产品种类。二是创新服务方式。当前,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十分有限,金融机构对支农工作支持力度不够,金融服务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新的形势下,要积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努力拓展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发展农村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更新观念,盘活农村静态资产,提高资金支农的力度和效益。进一步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化担保程序,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提高“三农”融资的有效性。三是激活民间资本。积极主动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间团体兴办各种形式的资本集约组织,有效激活蕴藏在民间的巨大资本潜力,变民间金融为民营金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资金需求。
(三)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一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二是简化经营主体融资手续。融资业务办理相关的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流程,扩大基层分支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权限,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贷款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报呈银行后,相关银行在20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放贷款。三是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组织开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清理,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净化中介市场。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两年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融资需要,同一标的物重新评估的,一律免收评估费,只收登记费。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县农业产业化企业担保费率必须控制在1%以内。
(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活动,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风气。探索开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为扩大信贷支持奠定基础。二是搭建“政银农”合作平台。积极开展“政银农”对接活动,通过政府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直接对接,实现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及其综合信息与金融机构实现有效对接,疏通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信用“瓶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农户与金融机构的有效信用合作机制。三是强化法制建设。政府各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切实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干预涉农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积极协助涉农金融机构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不良资产占比。支持司法部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坚决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建立农村金融考核机制。建立以存贷比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将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作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重要内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减免、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实行涉农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相挂钩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农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