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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2013-12-20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相关政策规定

     我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要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参保范围对象

    参保人员应具有黄冈市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参保范围。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已迁出黄冈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在黄和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参保缴费办法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以黄冈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在参保时以黄冈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

   (三)待遇计发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等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比照当地1996年1月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至2010年12月份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到龄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执行。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二、实施方法步骤

    全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6月底前,转发省厅相关文件,制订黄冈市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执行。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上旬,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一是各地召开机关事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区参加的会议,学习掌握政策,布置落实工作;二是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在《黄冈日报》上宣传政策、释疑答惑,同时在《鄂东晚报》发布有关政策信息;三是通过黄冈电视台报道相关政策信息和工作动态;四是市县两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人社部门网站登载有关政策文件,发布工作信息;五是结合《社会保险法》宣传,组织专门人员到街头设点,向广大市民宣传政策,接受咨询。

   (三)办理参保阶段:7月中旬至10月底,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缴费、待遇核定和办理退休等工作,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此次办理参保一般程序为:

     1、个人申请: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同意按照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精神自愿参保,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登记照5张;

   (3)正式工要提供本人原始招工手续及人事档案;

   (4)“家属工”、“五七工”、临时工要提供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原始凭证(如招用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职工花名册或其它能证明在单位工作的佐证材料等)或配偶的原始档案。

    申请参保人员同时填写《黄冈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此表在用人单位或社区领取,也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上下载),然后连同档案资料一起报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报主管部门,既无用人单位也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社区)初审。

     2、资格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无用人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既无用人单位也无主管部门的由社区负责),初审结果应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然后集中造册报当地人社部门工作专班复核审批。

    3、资格审批:市、县人社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股)室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对用人单位或社区申报的参保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复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档案各存一份。

    4、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凭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标准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建立参保档案。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5、办理退休: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凭经审批的《审批表》和参保缴费情况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待遇,然后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6、完善档案:参保人员有原始档案的应进一步完善,没有原始档案的应重新建立档案。经人社部门审验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审批表》、缴费记录、退休审批表、就业登记表等都要进入个人档案。参保人员档案移交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上旬,各县(市、区)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政策落实情况上报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社厅报告。

    三、加强组织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孙楚强同志任组长,罗运俊、费天保、闵海林、张思林同志任副组长,冯意和、张幼林、徐鹏升、胡占华、袁卫平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养老保险科,费天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思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四、有关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一些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政策的对象全部纳入统筹范围。

   (一)坚持政策,积极稳妥实施。各地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做好参保工作,在参保范围、缴费政策、待遇水平等方面不得随意突破政策,不要自行其是,要注意与当地先期试行的办法相衔接,与正常缴费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相衔接,以免造成新的矛盾和面上工作的不平衡。

   (二)集中力量,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设立专门窗口,集中人力和时间,认真办理相关参保业务。要在不违反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量方便群众。

   (三)加强督导,及时解决问题。这次参保办法是针对遗留问题、特定人群采取的特殊政策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对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社部门请示和汇报。各县(市、区)要在每个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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